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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 引 號 | SM03117-3000-2020-00012 | 文號 | 永水利〔2020〕4號 |
發(fā)布機構 | 永安市水利局 | 生成日期 | 2020-02-04 |
標題 | 永安市水利局關于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黃連坑礦區(qū)建筑用花崗巖礦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(報批稿)的批復 | ||
有效性 | 有效 |
索 引 號 | SM03117-3000-2020-00012 | ||
文號 | 永水利〔2020〕4號 | ||
發(fā)布機構 | 永安市水利局 | ||
生成日期 | 2020-02-04 | ||
標題 | 永安市水利局關于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黃連坑礦區(qū)建筑用花崗巖礦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(報批稿)的批復 | ||
有效性 | 有效 |
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:
你單位《關于申請審批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黃連坑礦區(qū)建筑用花崗巖礦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請示》收悉。我局組織專家對《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黃連坑礦區(qū)建筑用花崗巖礦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》進行了技術評審,現(xiàn)批復如下:
一、項目總體概況
項目位于永安市青水畬族鄉(xiāng),項目區(qū)屬中低山丘陵地貌,中亞熱帶季風性氣候,青水畬族鄉(xiāng)不屬于國家級、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(qū),屬格氏栲-天寶巖市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(qū)。
該項目屬于已建建設生產(chǎn)類項目,采礦證號:C350481200905712005500,礦山采礦權人: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,礦山名稱:福建省永安市寶巖石材有限公司黃連坑礦區(qū)建筑用花崗巖礦;開采礦種:建筑用花崗巖礦,開采方式:露天開采,生產(chǎn)規(guī)模:5萬m3/年,礦區(qū)面積0.0875k㎡,開采標高+790m~+840m,有效期限2014年06月13日至2022年6月12日,設計服務年限8年,屬小型礦山。
該項目組成有露天采場、臨時表土堆場、工業(yè)場地、生活區(qū)、礦山道路,其中露天采場占地面積約4.02hm2,臨時表土堆場占地面積約0.6 hm2,工業(yè)場地占地面積約0.753 hm2,生活區(qū)占地面積約0.50 hm2,礦山道路占地面積約0.30 hm2,占地面積總計約6.17 hm2.項目總開挖土石方量3.92萬m3,項目總回填土石方量2.08萬m3,余方1.84萬m3外運至某新型建材機磚廠,用于制磚綜合利用。本項目征占類型為林地和耕地,建設單位采用貨幣租賃形式獲得,閉礦后恢復成林地返還給當?shù)卮迕?,因此本項目的建設運行不存在移民安置問題。項目建設區(qū)占地未涉及基本農(nóng)田、生態(tài)公益林、水源保護區(qū)等敏感區(qū)域。項目總投資為500萬元,由于礦山停采多年,礦山計劃于2020年1月進行基建,于2020年6月投產(chǎn)運行。
二、水土保持方案總體意見
1. 基本同意主體工程水土保持評價,本方案基本可行。
2.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標準執(zhí)行建設類項目一級標準。
3. 基本同意項目水土流失防治責任范圍為6.17hm2。
4.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區(qū)和分區(qū)防治措施。
5. 基本同意項目水土保持總投資為157.85萬元,其中須繳納建設期水土保持補償費6.17萬元,運行期水土保持補償費7.1542萬元為預算數(shù)據(jù),后期實際按當年礦管資源主管部門統(tǒng)計為準。
6.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進度安排。
7. 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監(jiān)測時段、內容和方法。
三、項目建設中應重點做好以下工作
1. 按照批復的水土保持方案,做好方案下階段的工程設計,加強施工組織等管理工作,切實落實水土保持“三同時”制度。
2. 嚴格按照方案要求落實各項水土保持措施。各類施工活動要嚴格控制在用地范圍內,嚴禁隨意擴大占壓、擾動和破壞地表植被范圍,嚴格控制施工期間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。
3. 切實做好項目水土保持監(jiān)測、監(jiān)理工作,確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設質量和進度。
4. 定期向我局及所屬水土保持監(jiān)督機構報告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,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(jiān)督檢查。
5. 項目地點、規(guī)模、面積、土石方量發(fā)生重大變化,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發(fā)生重大變更,應及時補充、修改水土保持方案,報我局批準。
6. 按規(guī)定在基建期、運行期(按年核定開采量)及時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。
四、水土保持設施驗收
根據(jù)《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(jiān)管規(guī)范生產(chǎn)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》(水?!?017〕365號),本項目投產(chǎn)使用前,應及時組織完成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,并向我局報備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材料。水土保持設施未經(jīng)驗收或驗收不合格,生產(chǎn)建設項目不得投產(chǎn)使用。
永安市水利局
2020年2月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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